科协组发监字〔2017〕80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简称“两项法规”),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两项法规, 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为贯彻落实好两项法规,做好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学深学透两项法规 两项法规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制度规范,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逐条逐款学习两项法规,全面掌握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内容和纪律要求,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每名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做到忠诚老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二、认真做好2017年度集中填报工作 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修改后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按首次填报填写。 (一)填报范围 1.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四级以上人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其中,“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内设的党组织职能部门、群团部门、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岗位六级以上领导人员。业务处室领导人员不属于报告范围。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集中填报内容 领导干部每年集中填报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如实报告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今年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除报告配偶、子女的有关情况外,修改后的规定要求报告子女配偶的从业情况、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这里所称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领导干部离异后随前妻或前夫生活的子女也属填报范围。 2.报告从业情况时,不仅要报告在国内从业的具体情况,还应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国(境)外从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就业的单位和职务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从业的,需要报告学龄前、就读情况或待业等;退休人员应报告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报告。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时,应填报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等的都需要报告。如果有兼任职务的情况,也需要在从业情况中进行报告。 3.除报告配偶、子女的移居情况外,修改后的规定要求报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主要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比如在国(境)外工作、留学、治病、陪读等。“连续”是指是否以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为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原因短期回国的,仍按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掌握。 4. 修改后的规定要求报告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其中,“国(境)外的存款”是指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存入金融机构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在国(境)外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属于国(境)外的存款,需要报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不属于国(境)外存款,不需要报告。“投资”是指在国(境)外投资的房产,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不满18周岁的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 5.因公办理的台湾通行证、因公出访台湾的情况,不再报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使用因公办理的台湾通行证因私赴台的情况,需要同时报告持有台湾通行证的情况和因私赴台的情况;如果存在使用因私办理的台湾通行证因公赴台的情况,需要报告持有台湾通行证的情况,不需报告因公赴台的情况。 6.持有基金情况,包括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推出各种形式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进行托管,为其提供管理服务,如“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天天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天宝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均属基金,需要填报。要认真阅读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的合同,如签署合同中,同意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应当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中进行填报。 7.家庭财产超过正常收入,或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做出单独说明的,请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做出说明。 (三)其他报告内容 集中填报完成后,如本人的婚姻情况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发生变化,本人新增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在国(境)外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需在事后30日内进行书面报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书面报告,需由所在单位领导阅签。以上情况在第二年度集中填报时仍需填报。 三、几点要求 1.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个人有关事项填报的宣传和组织。个人事项报告填报关系领导干部政治性和忠诚度,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班子要带头学好填好,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各事业单位要研究确定属填报范围的本单位内设管理机构,于2017年3月28日前报组织人事部审核,4月底前组织完成集中填报工作,5月2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告材料转交组织人事部干部监督处。 2.领导干部要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全面收集相关信息,确保填报内容准确无误。领导干部是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填报主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领导干部必须认真阅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表须知和表内各项填表说明,要如实、逐项、亲笔填写,填写字迹应清晰可认,确保无遗漏、无笔误。所填内容要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涉及的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沟通、认真核实。从2017年起,个人有关事项集中填报结束后,组织人事部不再接收领导干部因个人疏忽导致的未报告、少报告事项的补报。 3.设党委的事业单位要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录入。要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准确、完整录入改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5月底前将汇总综合报告和电子数据报送组织人事部干部监督处。 4.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两项法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坚持“凡提必核”。切实严明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要严格按照两项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组织人事部将按照10%的比例,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对拟提拔考察对象和后备干部等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重点抽查。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的,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2.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学习贯彻两项法规、组织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困惑,可咨询组织人事部干部监督处。 联系人:张建鼎61803 68512486 附件: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略) 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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